为方便本所会员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推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融资融券概述 本指南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会员不得向其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其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会 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 则,切实执行会员公司融资融券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合同,自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相关的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指南。 融资融券业务的登记结算,适用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一、交易权限申请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业务,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会员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 (二)证监会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规模控制、组织机构及分工; (2)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包括融资融券合同标准文本、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 (3)账户及保证金、担保物的管理,包括标的证券名单、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下简称“担保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等; (4)权益处理; (5)所需资金和证券的安排; (6)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准备就绪情况; (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 (8)融资融券业务突发或异常情况应急预案; (9)利益冲突防范、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的说明; (10)合规总监对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具的合规意见。 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融资融券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2)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业务隔离制度、交易实时监控制度和操作流程; (3)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异常数据核查制度及操作流程,数据及信息报送的技术准备,数据及信息报送的应急机制; (4)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合规稽核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等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融 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应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会员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电子文件。 本所经审核,认为会员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向其发出确认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等进行检查,作为会员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审核依据之一。 二、交易权限开通 会员取得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后,还需开通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才能进行交易。会员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证券账户开立和融资融券结算业务开通以及向本所报备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后,可申请本所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本所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即开通除从事B股业务交易单元外,会员所有非出租交易单元的融资融券交易权限)。 会员应将其融资融券专用账户在开立后3个交易日内报备本所。应当报备的账户包括:会员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报备流程如下:会员登录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进入“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专用账户报备”栏目进行填报。填报操作需要使用EKEY进行。 会员可使用已有EKEY或新申请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使用EKEY前,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附件一),申请开通相应EKEY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权限。会员应确保有2个EKEY专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办理。
第三章 交易流程(委托、申报与成交) 一、委托与申报 会员可以接受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 融资融券交易委托与申报分为担保品交易、融资交易、融券交易和平仓交易等四种类型。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 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注:《实施细则》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中“标的证 券代码”应为“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一)担保品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担保品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担保品卖出申报。 (二)融资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融资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卖券还款申报。 (三)融券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买券还券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融券卖出申报。 (四)平仓交易类型 买卖方向为B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买入申报;买卖方向为S的,表示证券公司进行平仓卖出申报。 二、交易前端控制 会员应当建立由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主要流程进行自动化管理,并在现有普通交易前端检查的基础上,增加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进行前端检查。 (一)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不能申报带“担保品”“融资”、“融券”或“强制平仓”标识的买卖指令; (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三)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和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四)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融资买入非本所公布融资买入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融券卖出非本所公布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 (五)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七)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八)会员不得融出超过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证券,不得融出超过融资专用资金账户资金余额的资金。 三、成交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撮合成交后实时返回的成交回报为客户信用账户的成交记录。 本所发送的闭市过户文件将体现订单的业务类型。
第四章 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一、标的证券 试点初期,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确定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试点初期,融资标的证券与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一致。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另见本所公告。 会员应在本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向客户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具体名单。会员确定的具体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二、担保证券及折算率 试点初期,本所担保证券范围为在本所竞价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担保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另见本所公告。 《实 施细则》规定了各类担保证券的最高折算率,会员可根据自身日常盯市管理需要调低各品种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标准。会员公布的担 保证券的名单,可以小于但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 券的折算率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三、名单公布 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本所通过卫星和本所网站公布当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名单。 四、标的证券与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标的证券的调整遵循规则公开透明、操作规范有序、结果适时公告的原则。 标的证券的调整是指将证券纳入或剔出标的证券名单。标的证券的调整包括常规调整和临时调整。常规调整是指本所基于对标的证券的定期评估而对标的证券进行的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是指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对标的证券进行的不定期调整。 标的证券的临时调整,由本所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及时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 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本所认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者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的,视情况对标的证 券作出调整。
第五章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与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一、保证金比例 (一)融资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二)融券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实时监控,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并且,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会员可以允许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除本所另有规定的以外,客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部分中的现金或证券后,其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客户已了结全部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应当允许客户提取其信用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和证券。 本 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会员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针对不同客户自行确定不同的维持担保比例最 低标准,但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当每月向本所报告其向客户公布的维持担保比例最低标准。 三、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的调整 试点期间,本所对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予以公告。 四、融资融券保证金可用余额管理 会 员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其客户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根据《实施细则》,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 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因此,会员在计算客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 时,除了需要考虑客户信用账户中初始提交作为保证金的资金和证券以外,还应当考虑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与融资买入金额之间以及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与融券卖出证券 市值之间的盈亏部分。 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客户已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对于部分了结融资融券关系的,会员可以按比例将涉及的融资买入证券或融券卖出所得资金记入可充抵保证金部分。
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一、业务数据报送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 向本所报送当日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当某证券被调出标的证券范围时,会员仍需继续申报该 证券的业务数据,直至该证券相关业务全部了结。如本日没有发生融资融券业务,也需要上传文件。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就此承担全部 责任。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二《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申报数据文件》) 每个交易日22:00以前,会员可多次覆盖申报;每个交易日22:00以后至次日15:00会员可以上传修正数据(全量重新上传),但本所按《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的信息,以及对于融资融券规模管理和相应信息披露所使用的数据,以会员上一交易日22:00以前上传的最后一次报送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会员无法通过网站上传数据的,可以通过网站FTP上传,FTP服务器地址、用户名、密码向本所信息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索取。使用FTP上传数据,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确认文件收到情况,联系电话:021-68791091。 会员出现互联网连接故障的,必须电话联系本所信息公司有关技术人员,说明情况,并在数据申报截止之前,将数据光盘直接递送到本所信息公司,联系电话:021-68791091。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数据报送的备份通道方式。 会员应事先向本所会员部报备数据申报相关的技术方案和应急流程。 会员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没有申报数据或报送数据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对于连续数日不申报融资融券业务数据或申报数据有误的会员,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业务信息报送 (一)融资融券信息月报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下列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7、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具体报告文件格式和报送方式由本所另行通知。 (二)客户持有卖出情况月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本所。 报送方式:通过交易所外部网站报送,路径:SSE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券卖出情况月报。 报送时间:每个月前五个交易日。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三(《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三、违约记录报送 会员应当建立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对资信不良、有违约记录的融资融券客户,会员应当记录在案,并可以在每个交易日22:00前将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资料报送本所。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申报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融资融券数据申报; 本所相关信息披露以会员上传的数据为依据。 具体文件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四(《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四、重大事项报告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立即向本所会员部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重大技术故障; (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客户正常交易的; (四)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第七章 交易信息披露与风险监控 一、交易信息披露 (一)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通过本所网站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2、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 因会员报送数据错误,导致本所汇总的上述信息发生错误且无法在当日开市前纠正的,当日融资融券交易照常进行,但本所认定为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的除外。本所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对相关会员,将按照有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所将对相关交易信息进行公告: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0%时,本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发布提示公告。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达到或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25%时,本所可于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前五位会员名称及相应的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数据,直至上述比例降至20%以下。 3、单只标的证券的当日融资买入数量(或融券卖出数量)达到当日该证券总交易量的50%时,本所将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当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名称。 二、风险监控 会员应当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证监会、本所、中国结算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加强自律和内控,防范自身和客户交易风险。 (一)融资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二)融券规模的管理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三)融资融券异常交易的管理 融资融券交易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会员应当作为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1、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融券余量)占标的证券的可流通市值(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2、单一信用账户/单一会员所有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3、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在单只标的证券的合计买入量(卖出量)占标的证券当日总成交量比例较大的; 4、同一投资者开立的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行为的; 5、涉嫌关联的信用账户、普通账户之间频繁或大量进行交易的; 6、会员自营证券账户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之和占该证券可流通量比例较大的; 7、可能对标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行为的; 8、标的证券发行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内幕人员进行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的; 9、会员进行大量、集中平仓交易的; 10、本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对于标的证券异常交易认定和处理适用本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四)对会员交易监控的管理 会 员应当切实承担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管理责任,包括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对客户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融资融券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的异 常交易行为及时展开调查;建立完整的调查档案,并接受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查询和调阅;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融资融券合同及时进行处置,并及时报 告本所和相关监管机构,以及按照本所和监管机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客户账户交易、要求客户签署合规交易承诺书等,对于接收到本所限制账户 交易处罚决定书的,要按处罚决定书要求对相关客户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交易权限进行限制交易操作,并将处罚决定书及时转交相关客户);建立健全协 助监管的制度和技术措施。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会员违反《实施细则》的,本所可依据《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取消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等相关纪律处分。
第八章 会员内部控制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 一、会员业务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机制,防范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各类风 险。除《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以及评估与控制体系以外,会员还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有关事项 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 (一)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客户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二)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三)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可以与客户约定顺延融资融券期限,也可以约定了结融资融券关系; (四)发生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也可以与客户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关系; (五)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六)客户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当时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 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上述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七)不得接受其客户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同时也不得向其客户借出该类证券; (八)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本所《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帮助投资者正确认识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 二、会员对标的证券的管理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对担保证券及折算率的管理 会员公布的担保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各类担保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且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调整后的有关流程和处置办法。 四、会员信息报送日常报告制度 会员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信息的统计与复核,保证向本所报送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会员报送数据、信息有误的,应当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会员在约定时间前未进行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或报送数据和信息有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所会员部报告,由本所根据有关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连续多次出现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不及时或是错误的会员,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报送业务数据和信息,具体参见本指南“第六章 业务数据和信息报送”。
第九章 其他事项 一、权益类信息披露及相关事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的权益处理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融券卖出标的股票发生权益分派的,相关权益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当在融资融券合同中进行约定。 会员应当与其客户在相关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权益处理的业务流程和处置办法。 三、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事宜 会员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时,可以通过本所信息公司互联网系统()代为征集客户的投票意愿。会员应事先与客户约定,并告知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会员委托本所信息公司代为征集客户投票意愿,需事先签署相关技术服务协议,联系电话:021-68791152。 会员通过本所网络系统征集客户投票意愿的,应在相应权利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17:00前,将相关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信息通过会员专区EKEY加密后上传至指定的FTP服务器。会员在代客户行使其客户信用账户相关权利当日上午9:00前,通过EKEY可从本所信息公司网站获取征集投票信息,联系电话:021-68791167。 信用证券账户对应客户首次通过本所网络系统提交投票意愿,须在在网站注册后,使用网站反馈的激活码在交易系统进行密码服务申报,完成身份认证后才能提交投票意愿。鉴于激活操作在下一个交易日才能生效,会员应提醒客户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提前进行激活操作。 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 会员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查询在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查询路径: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业务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办理——董监高信息查询。会员通过EKEY登陆查询,输入客户A股股东账号或(和)证件号码(境内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境外身份证、其他),网站将反馈是否存在与本所上市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匹配信息,包括任职公司、职务和任职起止日期等相关内容。 需要指出的是,本所提供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上市公司申报信息,供会员相关客户管理工作参考。 五、纠纷处理 会员应当稳妥解决与客户之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的纠纷,并负责妥善处理其客户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信访、投诉,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一 “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及权限申请表 附件二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申报数据文件 附件三 会员每月客户持有卖出数据文件 附件四 会员每日融资融券业务信用违约数据文件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