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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广开产园REIT: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4-09-19 14:20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6 次
易方达广开产园REIT: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
 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年9月23日
    公告日期:2024年9月18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交易公
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
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等规定编制,易方达广 州开发
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
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 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于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的《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 园封闭
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一)基金基本信息
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本基 金上市
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
统中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
场外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证
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 办理。
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6年,本基金在此期 间内封
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限届满后,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将终止 运作并
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排的份额为135,765,735份,本次上市交易有限售期安排的份额为664,000,00 0份。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
(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 市后的
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 流通。
  (二)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产业园类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 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 载体间
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最终取得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由于 本基金
的投资标的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的 投资标
的存在明显差异,故本基金与上述类型基金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运作、交易等环节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为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可能面临的基础设施基 金相关
风险包括:集中投资风险、基金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发售失败 风险、
中止发售风险、停牌或终止上市风险、《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基金份
额交易价格折溢价风险、本基金整体架构所涉及的风险、潜在利益冲突 风险、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持有份额比例较高可能导致的风险 、对外
借款的风险、基金净值无法反映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允价值的风险、新种 类基金
收益不达预期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基础设施项目相关风险包括:基础设施项目所在 区域的
市场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风险(投资于产业园的一般性运营风险、 基础设
施项目经营风险)、基础设施项目改造、资本性支出及维修费用超预期 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土地使用权续期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的政策调整风险、基 础设施
项目的租赁合同尚未完全备案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转让限制的风险、 基础设
施项目处置价格及处置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及预测偏差 可能导
致的投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值风险、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给基础 设施项
目造成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 专项计
划等特殊目的载体提前终止的风险、专项计划运作风险和账户管理风险 、资产
支持证券管理人丧失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风险、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 等机构
尽职履约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外部管理 机构尽
责履约风险、项目公司人员尽责履约风险、政策与法律风险、税收风险 、技术
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 构对基
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三)基础设施基金认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基础设施基金所投资
专项计划投资基础资产的情况
  本基金已认购“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以下
简称“专项计划”)全部份额。专项计划管理人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代表
专项计划已取得广州三创肆号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V( 创新基
地))、广州三创伍号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V(创新大厦园
区))和广州三创陆号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SPV(创意大厦园
区))的全部股权。SPV(创新基地)已取得广州三创壹号产业园区运 营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创新基地))全部股权,SPV(创新大厦园 区)已
取得广州三创贰号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创新大厦园
区))全部股权,SPV(创意大厦园区)已取得广州三创叁号产业园区 运营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创意大厦园区))全部股权,有关权属变 更工商
登记手续已完成。本基金所投资的专项计划已合法拥有基础设施资产。
   本基金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创新基地、创新大厦园区和创意大厦园区 ,项目
均位于广州科学城核心成熟区,位于广州第三中轴“科技创新轴”上, 毗邻天
河区,是广州市东部发展战略的中心区域。创新基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0,571
平方米,产证面积为79,449.45平方米,项目于2009年投入运营;创新大 厦园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9,049平方米,产证面积为95,101.6478平方米,项目于2008
年 投 入 运 营 ; 创 意 大厦 园区 土 地使 用权 面 积为 41,382平 方 米, 产证面积为
目平均出租率为84.11%,其中创新基地出租率为92.41%,创新大厦园 区出租率
为79.79%,创意大厦园区出租率为82.31%。相较于2023年末,基础设 施项目平
均出租率有所回升。除创新大厦园区出租率有所下降外,创新基地和创 意大厦
园区出租率均有一定增长。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详细情况可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础设施项 目基本
情况”章节。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监许可〔2024〕555号文。
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由于基金扩募引起的份额总额变化除外)。本基 金上市
交易后,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限售的基金份额外,登记在证券 登记系
统中的场内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
场外份额可在基金通平台转让或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 转至证
券登记系统后,再上市交易。具体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规则 办理。
本基金存续期(即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6年,本基金 在此期
间内封闭运作并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存续期限届满 后,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本基金可延长存续期限,否则,本基金 将终止
运作并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者的募集期为2024年8月23日,共1个工作日;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 资者的募
集期为2024年8月23日至2024年8月27日,共3个工作日。
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
  战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进行认购,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 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进行认购,公众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场外直销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 、大通
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 券、东
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 证券、
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 证券、
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 证券、
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 证券、
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 证券、
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 证券、
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 、首创
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 证券、
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 证券、
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 证券、
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 证券、
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华南、中银证券 、中邮
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
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期间净 认购金
额 为 人 民 币 2,058,399,999.21 元 , 认 购 资 金在 募 集期 间 产生 的 利息 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不折 算为基
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 广州开
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
于2024年8月29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与本次基金战略配售的具体情况及限售安排。
   截至2024年8月27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的12家战略投 资者皆
已根据战略配售协议,按照网下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的基金 份额并
    全额缴纳认购款,对应的有效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为6.64亿份,占基金发 售份额
    总数的比例为83%。
(一)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占本基金份额
                                                         发售总量的20%
                                                         部分,持有期
                                                         自上市之日起
                                                         ,超过20%部分
                                                         ,持有期自上
                                                         市之日起不少
                                                          于36个月
(二)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粤开证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粤开证券卓粤臻享2
         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州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基础设施
      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人寿资管-民生银行-国寿资产-鼎瑞2308资产
              管理产品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广州绿色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
              伙)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的要求办理完成限售业务,具体如下:
         (1)场内份额限售
       粤开证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粤开证券卓
         粤臻享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州交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
               伙)
       中国人寿资管-民生银行-国寿资产-鼎瑞
       中信证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稳利睿驰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兴瀚资管-兴业银行-兴瀚资管-兴元18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广州绿色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限售期自基金上市之日起计算。
      (2)场外份额锁定
      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均通过场内证券账户认购,无场外份额锁定。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的份额为135,765,735份,有限售安排的份额为664,000,000份,有限售安 排的份
额解除限售后可上市流通。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自2024年9月23日起,本
基金开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通平台份额转让业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该平台转让其场外基金份额。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前三个交易日
(含上市首日)内可交易的份额不超过其获配份额的20%;自本基金上 市后的
第四个交易日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全部获配份额可自由 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额持有人户数为2,97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69,281.39份,本 基金场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5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4,420.09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为763,839,70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5.48%(机构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
占场外基金总份额的0.2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36,160,294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52%(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内份额为35,926,631份, 占场内
基金总份额的4.49%;个人投资者持有场外份额为233,663份,占场外基 金总份
额的99.74%)。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为8,443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0.0011%。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
(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
     (三)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
有人情况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总份额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份)          比例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总份额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份)               比例
      中国人寿资管-民生银行-国寿资产-鼎瑞
      广州绿色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
      粤开证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粤开证券卓粤
          臻享2号FOF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财达证券-招商银行-财达证券睿达3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总经理:刘晓艳;执行总经理:吴欣荣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188号6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000727878666D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计                                 100%
  自成立以来,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及要 求,建
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 结构,
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并且根据业务发展变 化,公
司设置并适时调整内部组织架构。
  目前,公司内部组织架构主要分为投资条线、市场条线、基础设施 条线和
投资顾问条线。其中,投资条线包括主动权益板块、指数投资板块、量 化投资
板块、固定收益板块、国际投资板块、多资产投资板块、FOF投资板块、另类投
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按各自专业分工开展投资 研究、
投资管理、投资交易等工作。市场条线包括零售服务板块、一般机构板 块、养
老金板块和海外机构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按各自 所服务
的客户群体开展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等工作。基础设施条线包括金融科技 板块、
合规与风控板块、数据治理与服务板块、发展研究板块、产品与发展板 块、基
金运营板块和公司运营板块,各业务板块下设相应职能部门,根据各自 职责开
展金融科技、合规与风控、数据治理与服务、发展研究、产品研究与宣传 策划、
基金核算与登记结算、财务行政与人力党群等工作。投资顾问条线下设 相应职
能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顾问业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的人员配置,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和 人才发
展,截至2024年6月底,公司硕士及以上人数占全体员工人数比例超过80 %,形
成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电话:020-85102688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文批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简
称“易方达”)成立于2001年4月17日,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易方达
拥有公募、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投资顾问
等在内的多类业务资格,在主动权益、指数投资、债券、多资产、另类 资产等
领域全面布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解决方案。
     李国正先生,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广州越秀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岗, 广州仲
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经理,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 有限公
司资产管理高级经理。李国正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REIT           2024-08-29    -
     祖大为女士,管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曾任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广州
宝湾物流有限公司商务投资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设施投 资部运
营经理、REITs运营负责人。祖大为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REIT           2024-08-29    -
     罗宇健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曾任广州越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运作岗,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部研究员、REITs工作组负责人。罗宇健历任基金经理的基
金如下: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REIT           2024-08-29    -
     上述3位基金经理均满足5年以上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或投资管理 经验要
求。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成立时间:1987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杨璋琪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姜敏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 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 融史上
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7年4月,中信银
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股同步上市。
  中信银行依托中信集团“金融+实业”综合禀赋优势,以全面建设“四有”
银行、跨入世界一流银行竞争前列为发展愿景,坚持“诚实守信、以义 取利、
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以客户为中心,通过实施“五个领 先”银
行战略,打造有特色、差异化的中信金融服务模式,向企业客户、机构 客户和
同业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 资银行
业务、交易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 财富管
理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个人信贷业务、信用卡业务、养老金融业务、 出国金
融业务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同业及个人 客户的
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23年末,中信银行在中国境内153个大中城市设立1,451家营业 网点,
在境内外下设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
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阿
尔金银行和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家附属机构。其中,中信国
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国际)在香港、澳门、纽约、洛 杉矶、
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 31 家营业网点和 2 家商务理财中心。信银(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在香港和境内设有 3 家子公司。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为中信银行全
资理财子公司。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信银行与百度公司联合 发起设
立的国内首家独立法人直销银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7家营业网点和
  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9万亿元、员工人数
超 6.5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23年,中信银行在
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20位;中信银行一
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19位。
  刘成先生,中信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刘先生现同时担任亚洲金 融合作
协会理事。刘先生曾在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现中央财经大学)任教,并 长期供
职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4月至2021年11月任中信银
行监事长。刘先生具有丰富的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相关工作经验,先后 就读于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获经济学学士、硕 士和博
士学位,研究员。
  谢志斌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谢先生现兼任中国 银联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谢先生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
(期间挂职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委常委、副市长),中国光大集 团股份
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此前,谢先生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任 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助理、副部长、部 长),
深圳分公司党委书记,河北省分公司负责人、党委书记、总经理。谢先 生毕业
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杨璋琪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杨先生2018
年1月至2019年3月,任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2015年5月至2018年 1月,
任中信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任中信银行机构 业务部
总经理助理;1996年7月至2013年4月,就职于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原总 行营业
部),历任支行行长、投资银行部总经理、贸易金融部总经理。
  刘晓桐女士,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核算组组长,硕士研 究生学
历。负责总行日常估值核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防控营运操作风险;重 点负责
公募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产品的营运管理,完善公募REITs托管产品核算
相关系统政策性需求和业务优化需求的推动与落实。
  吴琼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清算组组长,硕士研究生 学历。
负责组织实施全行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业务开展;完善头寸报备流程并督导 分行;
设计完善公募REITs托管产品资金清算体系,确保资金划付、查询等业务快速处
理;研究监管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收规则。
  刘阳先生,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营运处投资监督组组长,硕士 研究生
学历。负责总行托管产品投资运作的全面合规监控,组织全行开展投资 监督业
务,保持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跟进公募REITs托管产品外部政策制度的研究与
落实。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24年第二季度末,中信银行托管369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等
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15.44万亿元人民币。
  中信银行具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经验,为开展基础 设施基
金托管业务配备了充足的专业人员。中信银行为市场最早参与类REITs投资的银
行托管机构之一,参与市场上多笔创新产品及基础设施产品的托管。中 信银行
为各类交通运输、公用市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资产管理产品提 供过托
管服务,治理机制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中信银行成功托管国内第一支 权益类
REITs产品“中信启航资产证券化”,中信银行在基础设施领域资产托管业务上
具备丰富的托管经验,作为市场最早参与公募REITs的银行托管机构之一,中信
银行积极参与公募REITs创新,已成功托管上线5单,目前已托管华夏 越秀高速
公路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京东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 证券投
资基金、中金湖北科投光谷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中信 建投明
阳智能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首创奥特莱斯封闭式 基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
  (1)内部控制目标
  中信银行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 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 业务持
续、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 发现、
分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 防范工
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金托 管业务
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
  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 控制和
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 控检查
实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
  中信银行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
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物质条
件,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 区,安
装了录像、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 防线和
业务授权管理等制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 部控制
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 运营操
作指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
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的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 》《基
础设施基金运营操作指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 中国证
监会。
  (三)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林亚小
  联系人:赵雅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 信息披
露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的个别资产负债表如下
(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资产                  2024年9月12日
资产:
  货币资金                                      479,570.93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衍生金融资产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债权投资                                                -
  其他债权投资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清算款                                               -
  应收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长期股权投资                               2,058,390,000.00
  其他资产                                         3,362.05
         资产总计                          2,058,872,932.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2024年9月12日
负债:
  短期借款                                                -
  衍生金融负债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
  应付投资顾问费                                             -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0,000.00
           负债合计                              30,000.0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58,399,999.21
    资本公积                                              -
    其他综合收益                                            -
    未分配利润                                   442,933.7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58,842,932.9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058,872,932.98
注:截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800,000,000.00份。
      八、除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之外的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合同自2024年8 月29日
起生效,本报告期即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12日),本基金除基础 设施资
产支持证券之外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 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其他资产。
               九、重大事件揭示
  (一)经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
过,自2024年8月26日起,聘任陈丽园为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详见
  (二)2024年8月30日发布《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 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2024年8月30日发布《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 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限售公告》。
  (四)2024年9月7日发布《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 设施
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完成权属变更登记的公告》。
  (五)2024年9月10日发布《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 础设
施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 件,披
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 何公共
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 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 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 基金的
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费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 券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注册的批复
书》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节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
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特定比例时,按照规定履行份额权益变动相
应的程序或者义务;
  (10)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50%时,继续增持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按照规定履行基础设施基金收购的程序或者义务;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自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对如下事项约 定的承
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本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
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10%
后,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比例
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第(1)点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同意在拥有基金份额时即视为作出承诺:若 违反上
述第(1)、(2)条规定买入在本基金中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的,在买 入后的
  (1)不得侵占、损害基础设施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
  (2)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为基础设施基金提供服务的专
业机构履行职责;
  (3)确保基础设施项目真实、合法,确保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提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关协议约定及时移交基础设施项目
及相关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档案资料等;
  (5)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购回全部 基金份
额或基础设施项目权益;
  (6)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按照有关规定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5)销售基金份额;
  (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对相关投资标的行使 相关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a)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专项计划扩募、
决定延长专项计划期限或提前终止专项计划、决定修改专项计划法律文 件重要
内容;
  (b)SPV股东和项目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 方针和
投资计划、选择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审议批准公司 执行董
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等;
  (13)除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情形外决定金额占基 金净资
产20%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事项;
  (14)制订、决定、实施及调整本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
  (15)决定调整外部管理机构的报酬标准;
  (16)决定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本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
  (17)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决
定基金债务杠杆方案的设置;
  (1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依照法律法规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
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20)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运营管理职责,或委托外部 管理机
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派员负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外部 管理机
构履职情况,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21)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聘情形的,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22)更换外部管理机构时,提名或根据《基金合同》约定选聘新 的外部
管理机构;
  (2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24)对潜在投资标的开展投资可行性分析、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等 工作,
将相关议题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并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 基金扩
募;
  (25)对相关资产进行购入或出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并就需 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的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前提下,变更项目公司后续计量模
式;
  (2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实施及调整有关基 金直接
或间接对外借款方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等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和基金上市所需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运营,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资产信息;
  (9)在本基金网下询价阶段,根据网下投资者报价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并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企
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编制基础设 施基金
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
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 部专业
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
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基金清算涉及基础设施项目处置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约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 剩余财
产的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 设施项
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 营管理
职责,包括:
  (a)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和运营
档案资料交割等;
  (b)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
生的现金流,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c)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d)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e)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f)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g)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追收欠缴款项等;
  (h)执行日常运营服务,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i)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j)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k)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l)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m)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监
管要求,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保障公共利益;
  (n)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
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 运营过
程中的风险;
  (o)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p)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28)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职责,
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上述第(27)条第(d)至(i)项运营管理 职责,
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自行 派员负
责项目公司财务管理。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 目运营
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 外部管
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29)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接受委托的外部管理机构进行充分的尽职 调查,
确保其在专业资质(如有)、人员配备、公司治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
具备充分的履职能力。
  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加强对外部管理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至少每 年对其
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其勤勉尽责履行运营管理职责。基金管理人应 当定期
检查外部管理机构就其获委托从事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活动而保存的 记录、
合同等文件,检查频率不少于每半年1次。
  委托事项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维护 相关档
案。
  (30)外部管理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专业审慎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 目,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
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
求)。
  (31)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评估机构对基础设施 项目资
产每年进行1次评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聘请评估机构
对相应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进行评估:
  (a)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等情形时;
  (b)本基金扩募;
  (c)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拟进行资产处置;
  (d)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发生重大变化且对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
  (e)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3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相关文件;
  (2)获得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权属证书及
相关文件;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础
设施项目开立和管理运营资金账户,办理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划付;
  (7)监督基础设施基金资金账户、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支账户等重要资金
账户及资金流向,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保证基 金资产
在监督账户内封闭运行;
  (8)监督、复核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
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
  (9)监督基金管理人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保险;
  (10)监督项目公司借入款项安排,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用途;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
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
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 0年以
上;
  (16)根据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的资料建立并 保存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
  (1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复核本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及 计量过
程的复核;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12)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按
照成本法计量的账面价值与评估值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变更基础设施项 目后续
计量模式;
  (13)本基金进行扩募;
  (14)本基金收购原始基础设施项目后,对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的基础
设施项目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购入或出售(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 内累计
发生金额);
  (15)本基金成立后,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的关联交易(金额是 指连续
  (16)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或延长 《基金
合同》期限;
  (17)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解聘 、更换
外部管理机构;
  (1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包括
但不限于国家或者当地有权机构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等鼓励、倡导基础设 施项目
减免租金);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和其他应由基金、专项计划等特
殊目的载体承担的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有关基金认购、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深交所、中国结算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份额转让的新功能,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8)基金管理人因第三方服务机构(外部管理机构除外)提供服务时存在
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而解聘上述机构;
  (9)在发生外部管理机构法定解任情形时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选聘新任运
营管理机构,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管理协议》进行调整的,从而对 《基金
合同》及相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
  (10)以下《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如法律法规未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其他相关程 序后,
可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本基金通过全部专项计划持有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在《基金合同》期
限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b)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 业园资
产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c)本基金投资的全部专项计划发生相应专项计划文件中约定的事件导致
全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 资产支
持证券;
  (d)本基金未能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成功购入首个 基础设
施项目;
  (e)本基金投资的全部基础设施项目出现无法维持正常、持续运营,难以
再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11)基础设施项目所有权期限延长的,《基金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形。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
  (a)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b)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础设施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c)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
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
求);
  发生前述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 书面解
聘通知,并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主体(如有)。
  提案人可以提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议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 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 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
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 记录相
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 体方式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提供便利,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本基金就扩募、项目购入或出售等重大事项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公告持有人大会事项,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的详细
方案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概况、交易标 的及交
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定价方式、交易主要风险、交易各方声 明与承
诺等。涉及扩募的,还应当披露扩募发售价格确定方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应当按照《运作办法》第 四十条
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注册等程序。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 ,应当
事先履行变更注册程序。
  本基金存续期间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标准和要求、战略配售安排 、尽职
调查要求、信息披露等应当与本基金首次发售要求一致,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情
形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 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表决权。其中,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表决事项存在关联关 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基金份额不计入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涉及如下事项须经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
效: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终止《基金合同》;
  (5)对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等作出重大调整;
  (6)本基金以首次发售募集资金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金额占基金净资产
  (7)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及以上的扩募(金额是指连续12个月内 累计发
生金额);
  (8)本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20%及以上的关联交易 (金额
是指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
  (9)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 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召
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持有人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生效决议行事的后果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九、其他说明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为此基
金管理人、计划管理人、外部管理机构和项目公司签订了《运营管理协议》。
  《运营管理协议》主要约定了运营管理原则、运营管理职责及要求 、运营
管理方式、管理服务费用、外部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外部管理机构的 解聘、
违约责任承担等内容。《运营管理协议》条款后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和
变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变更内容不涉及《 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相应修 改基金
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请投资者关注更新的基 金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的运营管理安排。
  一、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情形
机构发出书面通知而立即解聘外部管理机构并提前终止运营管理协议,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外部管理机构专业资质、人员配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无法继续履
职;
  (2)外部管理机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本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3)外部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出现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对外部
管理机构服务资质提出新的规定或要求,外部管理机构不符合该等规定或要
求)。
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基金法律文件规定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提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相关议案,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运营管理协议,且无需 承担任
何违约责任:
  (1)外部管理机构的考核不达标,履职不合格的情形;
  (2)外部管理机构擅自改变基础设施项目使用用途,可能对本基金的利益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基金管理人发现外部管理机构怠于履行运营管理协议项下的职责且可
能对本基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外部管理机构未能采取充分、适当的措施防范利益冲突,可能对本基
金的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外部管理机构超越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范围和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
从事特定事项;
  (6)外部管理机构不当履职导致单个项目公司三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决定;
不当履职导致单个项目公司三次以上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7)基础设施项目任一季度末的平均出租率低于70%,基础设施项 目的平
均出租率=基础设施项目已出租面积总和/基础设施项目总可出租面积;
  (8)基础设施项目任一季度的平均月租金水平环比下跌超过(含)20%,
基础设施项目季度的平均月租金水平=(当季租金收入/3)/[(当季季初已出租
面积+当季季末已出租面积)/2];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
其他情形。
  二、外部管理机构的解聘和更换程序
  发生法定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外部管理机构发送书面 解聘通
知,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在上述法定解聘情形发生之日起6个月
内选聘新任运营管理机构;
  发生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解聘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是否解聘外部管理机构。为免疑义,与外部管理 机构存
在关联关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事项无需回避 表决,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四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可供分配金额
  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合并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 可包括
合并净利润和超出合并净利润的其他返还。
  基金管理人计算年度可供分配金额过程中,先将合并净利润调整为 税息折
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 、项目
公司偿债能力、经营现金流等因素后确定可供分配金额计算调整项。其 中,将
净利润调整为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EBITDA)需加回以下调整项:
  将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调整为可供分配金额可能涉及的调整项包括:
计调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大修、改造等)、未来合理期间内的债务利息、运营费用等;涉及未来 合理支
出相关预留调整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合理相关支出预留的使用情况;
资产取得的现金、金融资产相关调整、期初现金余额等。
  基金存续期间,如需调整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基金管 理人在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并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进行信息披露。为免疑义,基金可供分配金额相关计算调整项的 变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次收益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6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 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 利发放
日、可供分配金额、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第五节 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费、资产评估费、财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
  财务顾问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相关费用;
  构收取的费用;
  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因计划管理人管理和处分专项计划 资产而
  承担的税收(但计划管理人就其营业活动或收入而应承担的税收除 外)和
  政府收费、聘用法律顾问的部分费用、专项计划审计费、资金汇划 费、验
  资费、银行询证费、执行费用、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会 务费、
  专项计划清算费用、计划管理人为履行项目公司股东职责所需要支 出的费
  用(如有)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 补偿的
  其他费用支出;
  产支持证券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费用为基金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费用,在《基金合同 》生效
后收取。上述费用包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层面发生的各类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管理费用
  本基金的管理费用包括基金固定管理费和运营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按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 的基金
合并报表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依据对应的年费率按季度计提。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固定管理费率为0.40%/年,其中0.30%由基
金管理人收取,0.1%由计划管理人收取。
  基金固定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为本基金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合并报表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
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 ,需按
照实际规模变化期间进行调整)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季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按照《基金合同》、专项计划文 件等相
关协议的约定和安排进行计算和支付,并由基金财产最终承担。若遇法 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外部管理机构就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等服务收取基础运营管 理费和
绩效运营管理费。
  (1)基础运营管理费
  基础运营管理费=RE×5.8%
  其中,RE=项目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实际运营收入(以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计提及支付期间不满一年的,按照对应期间的审计数据计提)
     基础运营管理费按季支付(不足一个季度时按照实际服务天数折算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按照《运营管理协议》等相关 协议的
约定和安排进行计算和支付,并由基金财产最终承担。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绩效运营管理费
     M=RE×R
     其中,M=外部管理机构在当年应提取的绩效运营管理费;
     R=绩效运营管理费费率,R的取值根据X的计算结果确认;
     X=运营收入净额实际值/运营收入净额目标值;
     RE=项目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实际运营收入(以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计提及支付期间不满一年的,按照对应期间的审计数据计提)。
     绩效运营管理费费率取值安排
 序号           X                  R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等因素引起租金收入变化的或因通胀 因素引
起变化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绩效运营管理费计提 标准或
计提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调整方式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
告为准。
     (3)为免疑义,上述计算公式中实际运营收入(RE)为实际运营现金流入
金额,即与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提供 劳务收
到的现金”项目金额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租金、与基础 设施项
目经营相关的违约金收入及损害赔偿金、多种经营收入及其他因基础设 施项目
的合法运营、管理以及其他合法经营业务而产生的现金流入。
     (4)上述计算公式中运营收入净额实际值即为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的现
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项目金额。运营收入净 额目标
值的确定方式为: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前两年度目标值以基础设施基金招 募说明
书披露的可供分配金额报告中的数值为准;第三年至第四年以评估机构 发行期
间出具的最终估值报告预测的运营收入为准,自第五年起以最近一期估 值报告
中对应年度的评估预测值为准。
  (5)根据《运营管理协议》第八条第2款的约定,外部管理机构提 取的运
营管理费需用于支付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的固有开支。据此,如根据上述 公式计
算的运营管理费低于固有开支,则运营管理费按固有开支计算。
  为免疑义,上述固有开支是指外部管理机构本年度已为基础设施项 目支付
的固有开支,具体包括:1)空置部分物业的维护成本,根据外部管理机构向承
租人收取的园区管理费标准计算;2)为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的50万元(含)以下
的资本性改造的零星工程费用,根据外部管理机构提供的费用清单、支 付凭证
计算;3)专职协助项目公司进行会计处理及财务档案管理的财税服务团队人员
成本,根据外部管理机构提供的工资条、支付凭证计算,但人员资质及 数量应
不超过《运营管理协议》附件六的约定。
  (6)基础运营管理费按季支付,绩效运营管理费按年支付。项目公司年度
审计报告出具前,基础运营管理费每季度按《运营管理协议》的约定进 行计算
和支付;项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且外部管理机构提供固有开支清单 后,经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核对一致后,根据《运营管理协议》约定的 支付频
率及路径,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年度运营管理费的最终结算及支付。
  (二)托管费用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的0.01%的年费率按
季度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基金在当前季度的存续天数
  H为每季度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首次年度报告披露之前为募集规
模(若涉及基金扩募等原因导致基金规模变化时,需按照实际规模变化 期间进
行调整)
  基金托管费每季计提,按年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
后,以协商确定的日期及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根据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与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签署的《资产支持 专项计
划托管协议》,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人不收取托管费。
  (三)费用支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至第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或计
划托管人自专项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费、信息披露费等各项费用。如本基金募集失败,上述费用不得从投资 者认购
款项中支付;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基金财产投资涉 及的相
关税收,如果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或涉及滞纳金、罚金的,由基金财产 承担;
如果本基金已清算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追偿。
第六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及比例
  本基金存续期内主要投资于最终投资标的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基础设 施资产
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的其他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利率 债(包
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其他利率债)、AAA级信用债(包括企业
债、公司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 行的次
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地方政府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 )、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协议存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行存款)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
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 资金用
于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存续 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若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扣除本基金预留费用后的全部募集资
金用于购买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份额;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存续
期内,本基金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但因基础设施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 资金但
尚未完成基础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 少、资
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因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 原因导
致不满足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调整;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直接或间接持有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除外;
  (4)本基金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
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5)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因信用等级下调导致不符合本基金投资范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调整;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2)(3)条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基 础设施
项目出售及处置、按照扩募方案实施扩募收购时收到扩募资金但尚未完 成基础
设施项目购入、资产支持证券或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减少、资产支持 证券收
益分配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规
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比例限制。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对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的关联交易 安排,
无需另行按上述约定进行决策。
易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相应地不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对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 ,本基
金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节 基金净资产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总资产
  基金总资产是指基金拥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包含应纳入合 并范围
的各会计主体所拥有的资产)、其他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即基金合并财务报表层面计量的总资产。
  二、基金净资产
  基金净资产是指基金总资产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即基金合并财 务报表
层面计量的净资产。
  三、基金净资产信息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期末基金总资产、期 末基金
净资产、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占基金净资产比例等。
第八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届满前全部变现,且连续六十个工作日未成功购入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支持专项计划未能设立或未能在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部专项计划终止且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成功认购其他专项计划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项目;
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情形时;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认 可的其
他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
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
务。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处置;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或其他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的原则,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应当配合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 相关约
定进行资产处置,并尽快完成剩余财产的分配。资产处置期间,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九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十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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