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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场外配资:厦门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时间:2024-09-09 20:18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6 次
非法证券场外配资:厦门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

2024年5月,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某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发现,2020年5月至2024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开展证券融资业务的资质,长期在厦门开展非法股票配资业务进行牟利。陈某某与用资方达成配资合意后,用资方先向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账户支付保证金,陈某某将保证金及2.5至5倍于保证金的配资资金转入陈某某控制的证券账户,再将证券账户及配资资金提供给用资方用于股票交易。陈某某为保证配资资金安全,设置保证金金额的一半作为强制平仓线,同时按月向用资方收取配资资金1%至1.2%的利息。

证券场外配资属于证券非法融资融券业务。该案属于典型的出借账户模式的场外配资,即不法分子将自有或者控制的证券账户,提供给用资方进行股票配资交易。形式上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方式上采用高杠杆和强制平仓制度来控制风险,周期上在股市处于上升周期时场外配资随之变得活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六部分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第二点关于场外配资,强调融资融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依法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配资业务,第八十六条阐述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用资人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场外配资合同无效。

场外配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场外配资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出资方和配资中介想谋取高额利息和佣金,用资方意图使用高杠杆博取更大的收益,甚至通过资金优势操纵证券市场,取非法利益。投资者一旦参与场外配资违法活动,投资风险成倍增加,自有资金处于他人掌控之中,可能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即便双方签订了场外配资合同,在民事诉讼中因合同无效权益无法保障。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证券、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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